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规定
一、国家规定
自2008年5月1日后
二、特别说明
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按每件10元收取诉讼费用(在深圳劳动者起诉的不用缴费)。
三.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欢迎委托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8号美荔园B座13B1室;
交通:公交荔枝公园站,地铁3号线、9号线红岭站G出口;
深圳律师陈洪翔联系电话137286002815;
微信chxlaw,加微信请先电话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