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彩礼返还、人工授精生子问题
中华网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了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还提到了这些问题: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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