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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退出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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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退出机制探析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所受约束较少暂且不讨论,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退出公司的可能方式。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退出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退出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2、通过股权回购方式退出。

3、通过强制解散退出。

4、通过公司减资退出。

5、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被公司除名。

1、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通过股权回购方式退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通过强制解散退出

公司解散,股东自然就达到了退出的目的。《公司法》第180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82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此进一步明确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通过公司减资退出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但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减资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被公司除名

此种方式为股东被动退出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中小股东退出并非易事。公司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毕竟还是以“资本决”为主。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法律虽不完善,小股东依然可以通过行使自己正当的权力向大股东施加压力,以达到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退股的目的。

一是和字当头。尽可能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利弊得失的协商方式解决,必要时也可聘请律师参与沟通协调。

二是内耗促分家。若小股东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适当制造内耗事件,让大股东知难而答应退股,有时也不失为一种无奈的选择。但一定要保持适度,不可越过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红线或采取侵占、私吞公款等违法手段。

三是积极维权。对于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小股东股东权利或损公肥私的行为,小股东应积极通过诉讼(含代表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查账权、高管过失赔偿请求权等。

四是防范于未然。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状况,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分配、股东退出机制作出可以保护到小股东利益的约定,而非照搬照抄工商部门的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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