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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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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管辖?

网络的犯罪手段不是简简单单的那么一两种的,需要注意好相应的一些较新动态,才能预防网络犯罪在自己身上发生的。那么结合相关的一些法规是怎样进行分析的,在我们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文分析。

  【案例】

  陈某与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曾发生经济纠纷,陈某为此怀恨在心,向其住所地公安局举报该公司经理涉嫌合同诈骗等罪。陈某在得到有关机关不予立案回复后,分别向中纪委、北京市纪检委、北京市顺义区政府、顺义区委寄发举报信,举报李某伙同特定关系人苑某涉嫌贪污等犯罪的事实。后陈某自2009年6月起陆续在互联网的“人民网”、“新华网”、“证券之星”等多家商业网站上发表涉及李某“涉嫌贪污等经济犯罪”、“有情妇”等内容的文章。

北京市顺义区委接到举报后,责成有关机关对陈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报告,结论是陈某反映的问题均属严重失实。

2009年8月31日,李某以陈某犯诽谤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因李某身份特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举报某公司经理犯罪在得到有关机关不予立案的回复后,故意捏造事实,并大肆利用互联网,在多家网站上公然散布上述言论,损害了自诉人李某的人格和名誉,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以该案诉讼程序违法,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的主要诽谤行为发生地在北京,故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并无不当,最终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关于本案管辖权的问题,笔者不赘述。由本案所联想到的是,假使陈某并未有举报行为,仅以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言论的方式诽谤他人,北京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推而广之,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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