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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后的贷款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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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四年后的贷款还能要回吗?

四年后的贷款还能要回吗?

----废纸箱中找回的100万元。

国泰公司是销售防盗门的,一次接了一个大单,2007年天铜公司建设工地订购了120套价值100万元的防盗门,但是合同约定货款是三年付清,2007年给50万元,2008年给30万元,2009年底最后20万元付清。合同订完货也送了,但2007年时天铜公司老总说当时有点钱紧第一次的50万元是一分也没给。这边的国泰公司也出了点小事,经手这生意的业务员因货款没收到没领到销售提成一气之下离职了,他也没有办交接手续,于是这笔货款国泰公司一直到2010年之前从来没有催要过,幸亏在2011年初公司搬家,卖废纸时发现了这份100万元的合同和其他材料,老总心急火燎找刘律师问还能不能起诉。结果案件正常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天铜公司承认收了货,但认为只认可给付最后一笔20万元货款,认为之前的80万元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双方争议的很激烈,您猜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是全部100万元胜诉还是只要回20万元呢?

结果是法院要求天铜公司全部给付所有的100万元货款。借用小沈阳同志的台词“为什么呢”?

其实在开庭时,刘律师已经在代理意见中阐述了理由,根据最高法院一个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定要记住是从“最后一期”计算)。本案双方约定的货款是分期三次给付的,而最后一期债务即20万元应该是在2009年底前付清,因此应该从2009年底计算诉讼时效,由于追讨货款之类债务诉讼时效为2年,所以国泰公司在2011年底之前起诉时效都没有超过,国泰公司是在2011年初起诉的,由于所有100万元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国泰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了,国泰公司本来可能扔在废纸箱中的几张纸终于兑换成了100万元现金。事后想想,除了加强企业管理,避免产生类似这样100万元几乎打了水漂惊险状况,双方在订合同时约定的分期付款条款不但当时缓解了天铜公司在2007年的财务压力,也维护国泰公司在2011才追讨货款时胜诉的权利,看来是“无心插柳柳成行”,这也是双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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