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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不结婚,风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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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男女双方同居不结婚,风险在哪里?

    【新闻回顾】

  著名导演陈可辛与香港一线喜剧明星吴君如1998年恋爱,2004年初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两人的女儿出生,至今他们20几年的爱情长跑最终仍未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其原因正是因为吴君如在陈导演求婚时说的那句“我相信爱情,不需要婚姻套牢你。”一辈子拍拖,不靠一纸婚书套牢彼此的两性关系着实令人羡慕,这种潮流思想在西方国家,乃至香港、澳门都不算新颖,但对于中国大陆来说,要被大众普遍认同并效仿还为时尚早。当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国际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接受过西方文化熏陶的年轻男女也希望选择只恋爱不结婚的浪漫生活方式,让彼此的感情永保青春。虽然这是新一代的自由选择,但这样的同居相处模式在中国大陆地区极可能会水土不服,因为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及约束较少,特别在双方财产混同又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引发诉讼。

  2016年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接受了不少此种情况的恋爱男女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咨询,不得不说中国人的婚恋观确实在飞速的改变,然而同居不结婚真的会更幸福吗?对于中国大陆逐渐出现的此种新潮,作为律师会有何种评价,笔者只能说喜忧参半,由于在我国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寥寥几条,一旦发生争议极易导致双方反目诉至法庭。在此,本婚姻团队对同居双方的财产子女关系作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希望各位在选择上述男女相处方式时慎重思量。

  【重点疑难问题】

  对于同居纠纷案件,实践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即析产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虽然离婚案件中这两点也是争议焦点,但至少还有《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等系列规定可帮助法官明确财产归属,但同居关系中关于这两点的争议颇大,具体涉及这两个问题的相关法条及分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对于该条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究竟应如何认定,至今尚无明确司法解释落实,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要规范同居纠纷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但是其所规定的“一般共有原则”恰恰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实践中倾向性的观点认为法律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采何种共有形式,但是通过其他法律条款规定,还是可以对认定同居期间财产性质起到参考的作用的。例如最高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从该条款中可以窥探出立法者对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逻辑。《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只将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的一种同居情形的财产处理认定为共同共有,而没有将所有同居情形囊括进来。并且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虽然自始无效,但是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曾经存在过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对于这样的财产处理应更倾向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而对于其他情况的同居财产纠纷,则应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并结合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断。

  然而同居时间具体多长才会影响同居期间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照顾妇女儿童及照顾的幅度如何把握,这些在实践中都给予了承办法官极大的裁量权,不可否认法官应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过大过宽的裁量权容易滋生权钱交易,更可能会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在实践中确实是难点,法律的不规范决定了男女双方选择同居不结婚这种相处模式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当然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大家也可以通过同居协议、婚前协议等方式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进行书面约定,这确实会很大程度的减少同居引发的财产分割风险,但需注意条款的设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具有可执行性。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男女双方拍拖同居不结婚,风险在哪里?|同居关系破裂时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这与离婚确定孩子抚养权并无太大不同,因为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同等的法律权利。但在男女双方选择同居生子的情况,经常会遇到所生子女没有生育指标、上户口难等一系列问题,对子女日后的求学、就业都产生影响,这对无辜的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综上,虽然个人很欣赏国人逐渐独立开放的婚恋观,但考虑到我国的实情,还是那句老生常谈的建议,即男女双方应该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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