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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食盐的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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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新伟  来源:网络  阅读:

私卖食盐的刑法规定

作者:黄新伟

    食盐实行国家专卖政策可能源于战国时期的齐国管仲,司马迁为此评论道:“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也特别重视对食盐的管理问题,先后发布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盐实行专营,对食盐市场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可实践中,私卖食盐的案件却居高不下,且涉案盐产品数量和经营人数呈上升趋势。私卖食盐严重可能涉嫌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涉嫌非法经营罪

    《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的生产、储运、销售活动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的食盐库存应符合政府盐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则: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3、除了上述两项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般性规定应当适用,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立案和处罚标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1年最高检颁布的《伪劣商品案件解释》规定伪劣商品虽然未实际销售,但货值达到刑法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立案和处罚依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立案和处罚标准:一旦鉴定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界定为:(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当然,上述罪名如果存在竞合的情形下,依据刑法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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