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案件依法判决,法官不忘善意忠告
2017年03月14日 新浪司法
近日,民一庭法官受理了一起有关外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货运代理公司起诉被告贸易公司支付货物运输空车拖车费用,而被告辩称没有通知原告运输货物,且无证据证实原告拖车到达其指定的地点。
经过庭审查证:原被告之间通过外贸行业惯例以QQ邮件等形式联系,委托原告进行货运代理业务,并由原告安排两辆拖车于2016年1月5日至被告公司所在地,将被告货物托运至上海。原告依据约定如期安排车辆至被告所在地境内时,被告公司职员告知原告货物延后托运,拖车返回。2016年1月26日,被告职员在原告的收入费用(放空费用12000元)确认书上加盖其业务章并以QQ邮件回复。经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本案原告虽然诉求标的额不大,最终依法获准,但该案是因双方当事人按照外贸行业惯例进行业务交易而引起的运输费用纠纷。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感觉到该类型纠纷本应可以避免,因此在依法判决的同时,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忠告外贸企业在日后的业务往来中,要尽力完善行业惯例的操作流程,认真审查对方资格资质及业务联系人职权范围,合规经营、严格把关,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怀宁法院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