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某纸张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龙塘祥发巷9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L165X719-9。
经营者:蔡某明,男,汉族,1960年X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1X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00X0X0874。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某精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某路1X8号二栋四楼南面,组织机构代码79923X388,实际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工业城B7栋6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章
执行请求:
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X7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一、支付货款人民币177656元;二、付给逾期付款违约金60847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至2016年6月27日止即177656×5÷10000×685);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四、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245元。
执行依据:
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X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9X6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贵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X73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7日以(2016)粤03民终19X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贵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X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安某精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纸张行货款人民币1776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判决业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某纸张行
经营者:蔡某明
2016年7月4日
附: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X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9X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欢迎委托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8号美荔园B座13楼B室;
交通:公交荔枝公园站,地铁3号线、9号线红岭站G出口;
深圳律师陈洪翔联系电话137286002815;
微信chxlaw,加微信前请先电话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