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的子女过继怎么办理?
我国法律上没有“子女过继”这么一说,“子女过继”在我国法律上称为收养。所谓的涉外子女过继,可以说成涉外子女收养。
办理涉外过继子女,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在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