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融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也含有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因此,如何确定准据法,如何查明、理解和适用域外有关法律规范,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人这三方当事人,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关系,在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货物买卖合同对融资租赁合同起辅助和补充作用,供货人在整个交易中并不涉及作为融资租赁核心内容的货物租赁、租金支付、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处理等关系,因此在交易当事人之中处于次要地位。
二、融资租赁中主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应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判断国际融资租赁的国际性因素应该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作为重心。如果租赁合同并无涉外因素,那么即使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也未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措辞往往会影响法院的适用结果。
以涉港融资租赁合同为例,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依香港法解释合同”,则不应视为以香港法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如果当事人约定“合同受香港法管治”,则应以香港法为准据法。法院应给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以充分的尊重,在查明香港后,应当在判决文书中对香港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说明,而不应简单地以“符合(或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概括。至于域外法查明问题,实际上是涉外商事审判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只存在于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
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国涉外审判法官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确定域外法不能查明从而适用中国法的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