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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求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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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债权人请求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法院如何处理?

    债权人请求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法院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呵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清继续依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二、实践指导

债权人请求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法院如何处理?

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解决在已经开始的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人就被执行财产,向执行机关请求共同获得清偿的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何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9条规定在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侧清偿。这是我国参与分配制度采取的分配原则的立法体现。由此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采取的是平等原则,并未赋予先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在法院如何具体处理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明确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由此可见,主持分配的法院是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准许申清人参与分配申请后即应及时予以执行分配,首先,执行法院在收到参与分配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其次,应当明确可供清偿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和可以获得清偿债权的范围。包括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予以清算、变卖或拍卖,以及通知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申报债权,以确定债权总额。再次,制定分配表,所谓分配表,是主持分配的法院制作的,确定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应分得金额的书面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未对制作分配表作出规定,但是在执行实践中,这是参与分配程序的核心内容。分配表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案件名称、案号;(2)强制执行所得金额;(3)预先扣除的强制执行费用;(4)债权总额;(5)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债权种类(普通债权或优先债权);(6)各债权人应获得的分配额或分配比例;(7)实行分配的日期、对分配表提出异议的期间;(8)分配表做成的时间等。根据分配表确定的方法和数额将执行所得在各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最后,支付分配金额,按照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在制作分配表时应当首先保障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再按照分配表确定的其他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此外,对于分配结束后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对于被执行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但是,对于未经清理或清算的企业法人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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