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其他法院执行的债务人财产?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5-06-05
最近有当事人甲向法院咨询,法院在执行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乙的一案件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乙的一套房产,现在实际查封的法院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其能否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法院处分后,其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处主要的问题涉及执行过程如何参与分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有两种情形:
1、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作为债权人的甲对法院查封的乙的房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处分财产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给付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在该财产执行终结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如果甲的情形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