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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未全额缴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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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注册资本未全额缴付的法律风险

    深圳经济律师谈公司设立中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额缴付的法律风险:

    深圳经济律师案例分享

    江汉注塑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1日,经营期限50年。公司自然人股东15人,占注册资本的90%,法人股东江汉板材公司持公司10%的股权。

    正源公司和江汉板材公司有意进行项目合作,共同经营江汉注塑公司,协议约定由正源公司收购江汉注塑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30%的股权,江汉板材内部受让部分自然人股东35%的股权,拟议并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江汉板材45%、正源30%、自然人韦某和王某25%。初步意向达成后,正源公司根据时间安排首先对江汉注塑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调查后发现江汉正源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实缴资本仅500万元。

    深圳经济律师案例解析

    本案系一典型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未按期足额缴付的并购案例。根据当时公司法,股东首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认缴的20%,余额应在两年内缴清。
    根据案件资料,江汉注塑公司的股东缴付的500万元注册资本符合20%的首次缴付的限额,但剩余部分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缴付期限。针对江汉注塑公司的当前状况,正源公司受让的30%的股权有如下可供选择方案:1.由当前的所有股东全额缴付出资,全额缴付出资有困难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股权质押向正源公司和江汉板材公司融资,完成注册资本全额缴付的工商登记后进行股权转让程序;2.按照江汉注塑公司的实缴资本金额及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基础减少江汉注塑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注册资本500万的金额进行股权转让;3.如果注册机关同意以目前的资本状况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正源公司根据目前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比例关系认购股权,同时承受原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无论选择哪种方案,都将影响项目交易的时间表,而且选择方案一正源公司要承担为自然人提供现金借贷的风险、选择方案二减资程序将会异常复杂并且在江汉板材债权人选择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影响江汉板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选择方案三正源公司必须承受原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法律责任。

    本案发生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重大修改前,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资本制由注册资本制变更为认缴资本制,删除了原股东首期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法律要求,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股东仍然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论该认缴资本是否缴足。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2013年新公司法修订以后,股东出资不足不会承担公司法上的出资责任,但出资不实应作为并购双方交易谈判的重要事项,并决定收购价格的确定。

    深圳经济律师法规指引

    《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经济律师风险提示

    目标公司股东认缴资本未完全缴足,收购方购买后需要承担原股东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

    深圳经济律师防范建议

    1.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调查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

    2.在并购框架协议中约定出让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以及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如约定出让方股权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或欺诈责任。

    3.和出让方积极协商,寻求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未完全到位的解决方案。

4.在受让方按认缴出资额受让股权的条件下,可以在支付条款中约定受让方将购买价款支付给目标公司,从而间接履行出让方即原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

以上系深圳经济律师谈公司设立中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额缴付的法律风险问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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