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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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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民间借贷诉讼的风险隐患

    古语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出去的钱能还回来或能追回来当然更好,但有时钱借出去了无法追回,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到底要不要借?怎么借?

    案例一:打官司讲证据

    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彼此间常有些小额借款,不过都是今天借了明天还。2014年3月14日,张某声称要回老家一趟给爸妈带点东西,先借李某5000元,回来就还。可是直到张某回单位一周后还是不提还钱的事情。李某催款时,张某声称自己没有借过李某钱,因为从来借的小钱都是第二天会还的。

    经审理,惠济区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张某借了自己5000元钱,但是没有提供过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张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李某要求张某偿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

    债务纠纷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自然人之间借贷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钱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因为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钱,怕伤感情就不打借条。借钱最好还是留个书面协议,不然空口无凭,事后若有反悔,便难以说清。

    案例二:债权债务相对人要清楚

    由于公司需要周转资金,王某向生意客户范某借了20万元,并给范某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显示借款人为公司名称,并加盖有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范某多次催要,王某都推诿不还款。范某就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具的欠条加盖有公司印章,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借款人落款也为公司名称,而范某状告王某个人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债务纠纷律师评析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很多案件中虽有书面的借款协议,但是被告(借款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借条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也是有讲究的。本案例中与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股东签订借款协议时,就需注意在合同内容中区分究竟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在借款时,双方都应该认真核实对方身份,确定无误后记录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具体个人信息,以防出现借钱后讨要无主的情况。

    案例三: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不予保护

    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故判决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债务纠纷律师评析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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