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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敲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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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海洋  来源:法务之家  阅读:

警察敲门怎么办?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丁海洋

最近看到朋友圈流传一篇文章《“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其中讲的是如何对付警察来“敲门”(应理解为传唤)。文中小编提到了斯伟江的《当网民遇到警察:十条须知》、张培鸿的《当警察来敲门》、刘光明的《当警察来敲门》、秦兵的《当警察来敲门时,你真不用乖乖开门》等文章,我也看过。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上述秘籍可谓刀刀见血。但如果误读,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设想全体公民都采取这样的措施对付警察执法,那这个国家的警察系统基本就无法运作了。

    毋庸讳言,就全世界范围内来看,每个国家的警察都存在不当执法现象,这是公权力的扩张性使然。客观的讲,因民警素质参差不齐,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100%做到根据立法本意去执法,这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出现一些公权力越轨现象不足为奇,所以才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出现,给民众提供法律救济途径。道理显而易见,但为什么中国的警察执法,却遭到如此强烈的非议?我认为大致有三方面原因:第一,十几年的维稳体制,的确出现大量的不当执法现象,导致执法机关形象受损,招致百姓反感;第二,赋予警察大量的非警务活动,而客观上又不是警察职权范围,承诺太多、兑现太少,导致老百姓对警察不满。基于以上原因,公信力没有了,形象扫地,反对你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本来正当的执法行为,也被理解成“公权滥用”,警察就处于这样尴尬的境地。第三,目前的中国社会,人们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企图在法律之外解决问题,并且往往比较管用。慢慢的人们就会缺少一种对法律的敬畏感,这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不敬畏法律,当然执法部门的权威就不存在了。

    面对如此复杂的背景,警察应当如何依法传唤,保护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保护好自己,避免因工作受到追诉,已然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

鉴于《秘籍》采用条文体例,本文予以效仿。

1、治安传唤,其对象只能是违法嫌疑人,不适用于证人。对于证据不扎实的案件,一般不宜作为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

2、如非紧急情况,一般先电话通知,要求其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对已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涉嫌违法的情况,电话通知无效后,应由两名以上民警着制式服装,携带《传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到其住处进行传唤。如嫌疑人不在家,可将《传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贴在门上,要求其按时到案,并拍照存档。

3、如留置送达《传唤证》,违法嫌疑人仍不按要求到案,可再次择机上门,携带齐备的法律手续(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再次传唤。治安违法,一般对抗性不是很强,隔着防盗门,民警应主动告知姓名、警号、单位,出示《传唤证》。有些民警执法,总是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我们不赞成“理直气壮”,建议“理直气柔”。嫌疑人即使违法,也是违反国家的法律,对于民警来说这只是工作,何必咄咄逼人、气势汹汹呢?

    4、如嫌疑人不配合,可释明法律,简要告知工作内容;如仍然不配合,可找居委会、邻居、单位领导协助做工作;反正公安机关找你,你是躲不过去的,配合一下把事情搞清楚就行了。

5、有些违法嫌疑人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录像甚至将有关情节发送到网上等,大可不必担心,正当执法行为没什么可怕的,我们欢迎公开透明,对警察来说也是一种保护。违法嫌疑人做这些工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无可厚非,警察不也戴着执法记录仪嘛。让他做就是了,固定了证据后,还有理由不配合吗?

6、如果嫌疑人叫来亲友、领导或者律师,警察也不要反感,可先与亲友、领导或律师讲清道理,争取得到相关人员的配合。当然,如果叫来“帮手”阻碍执法,可依法处理。

7、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如果拒不开门可采取破拆措施,这个毫无疑问的。对于行政违法的嫌疑人,如果拒不开门,一般不能采取破拆措施,这是个没必要争论的问题。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刑事犯罪,此种情况采取破拆措施显然违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记住,只要有足够耐心,工作做到位,拒不开门的情况是不多的。

8、对于极个别拒不开门的行政违法嫌疑人,也不必“志气”,执法记录仪全程记载,告知阻碍执法的后果即可离开。然后再择机抓捕,因为阻碍执法行为本身就可行政拘留,拘留之后再回头查别的违法行为也未尝不可。

9、对于非必要情况,不建议采取激烈对抗的方式,可先做工作,讲清楚法律规定;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先予以警告;警告无效再进行身体接触,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嫌疑人采取暴力反抗等方式,可对其阻碍执法行为本身进行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对积极配合的违法嫌疑人,一般不要采取过激手段,例如在人家住处带走,最好不要戴戒具,把影响降到最低;当然,对于有暴力倾向、自杀倾向的嫌疑人,采取拘束性保护措施是必要的。这个在执法过程中的确很难判断,要慎重对待。偶尔因此的产生不良后果,也是法治的必要代价。

11、对于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搜身,采取羁束性措施。曾经发生过民警传唤盗窃犯罪嫌疑人,没有戴戒具,但嫌疑人伏命案在身,他自己并不知道民警为何找他,于是掏出凶器捅了民警一刀后逃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民警要分情况处理,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自己,就谈不到保护人民群众了。

12、正面接触后,应第一时间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尤其是《权利告知书》,要求嫌疑人签字确认。很多民警往往因职权主义心理在作祟,对这一点不当回事。记住,对你来说只是工作,无论谁的指派,一切依法来做,没有坏处。也有个别民警担心,告知嫌疑人权利了案件就不好调查了。实际上这种考虑是多于的,也是错误的。第一,告知权利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必须履行;对嫌疑人来说是权利,当然可以主张;第二,案件如果有证据,根本不怕嫌疑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即便嫌疑人行使法律权利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那也是法治的必要代价,对警察来说,大不了案子破不掉,没什么丢人的。对于上指下派、个别领导指示的情况,尽量争取所有手续合法,否则出了事没有人替你“背雷”。当然,现实中的确涉及被害人一方上访的顾虑,需要及时疏导。

13、即便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涉嫌违法,人家犯的不是你个人的法,你也没必要严声厉色。询问/讯问之前适当征求嫌疑人意见,最好在三室进行,可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讯问过程中,使用一些《预审学》讲授的技巧是必要的。任何国家的嫌疑人,你给抄俩菜,喝二两,都不会让他感动的老实交代,但切忌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事实上,如果有证据在手,你根本就不怕嫌疑人抵赖;如果没证据,该放人就放人呗。你只是个执法者,任何一条法律没有要求你一定把案子破掉,相反为了破案而无所不用其极,最后背黑锅的毫无疑问就是你。行政案件就更不值得了!

14、对嫌疑人的法定权利还是要认真落实。例如,到饭点儿了给饭吃,该休息就让人家休息,没必要因为工作造成个人恩怨。也要设身处地的想想,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违法嫌疑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包括我们的亲友。

15、对于领导指派的特殊案件,往往被要求必须拿下,这个时候你要格外小心。你首先要用适当的方式让领导明白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争取依法办案;其次,要在具体执行中予以变通,某些问题在笔录中要有所体现,坚决不要碰法律红线;第三,实在拿不下,就让领导换人吧!示弱,对自己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16、对于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性决定,都要请示领导,最好有书面记录,或者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载,避免个人承担责任。实在无法记载于法律文书的事项,自己也要准备个笔记本予以记载,万一出事,你能说得清楚。

17、涉及刑事案件,有办案经验的警员会有很强的侦查意识,通过几次审讯,嫌疑人是否真正涉案你应该有个基本的判断。切忌不要在审讯过程中就具体案件细节给嫌疑人以提示,因为这样会影响你的判断。审讯三天下来,嫌疑人供述的东西驴唇不对马嘴,你还敢“加大力度”吗?别忘了,呼格吉勒图、张高平都曾供述过自己杀人!

18、对于外协的案件,辖区派出所的任务就是帮助办案单位找到嫌疑人,后续工作最好由办案单位操作,当然本地民警可以给出一些建议,如果办案单位违法要建议纠正,避免吃锅烙儿。

19、从近年的执法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有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迹象。因为如果立刑事案件对嫌疑人可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最低限度的暴力,包括采取破拆措施;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刑事拘留37天不产生赔偿的后果;嫌疑人到案后,经过调查不够刑事案件,再取保候审或转治安处罚;这种情况是钻法律漏洞,不符合立法本意,值得警惕,应尽量杜绝。

20、由于十几年的传统,要求警察做到“有警必接”,导致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也要警察出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规范执法用语,让你的执法记录仪处于工作状态,切不可耍威风,因为现在人人都是自媒体发言人,躲还来不及呢,保护好自己是首要任务。不要认为警察是国家机器,执法过程必须带有很强职权主义色彩。警察是国家机器没错,但国家机器的运作也是有程序的,耍威风纯属个人行为。有些场合,没必要的情况,千万不要拔枪,否则会很被动。

21、就公民个人而言,要求警察依法定程序执法、出示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这都是正当权利。但无端怀疑警察身份的真实性并以此为由不予配合,这是错误的。警察出示警官证、着制式服装,如果你还怀疑,可以打110核查;不去核查,就要求来个证据证明警官证的真实性,这就是故意刁难了;不能以社会上发生的假警察个案怀疑所有的警察,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常态。

22、对于警察上门执法的正当性产生怀疑是可以的,但你必须配合。即便是警方滥用公权,也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来确认,再由国家赔偿程序予以救济。尽管事后救济存在一定难度,但这是全世界的通例。绝不允许因怀疑执法的正当性,就拒绝配合。在美国,私闯民宅是可以开枪的,但不得以此拒绝警察执法。

后记:中国社会正在进行深刻复杂的变革,对于执法者来说的确是面临着考验。建议广大基层民警,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参加培训,尤其是要按照立法本意去解释法律,不要随意扩大解释,甚至故意曲解法律,进而造成执法困境,乃至个人受到处分。同时,也要转变思维,增强服务意识,弱化职权主义色彩,改“理直气壮”为“理直气柔”。因为社会结构如此脆弱,搞不好一句话都可能激化矛盾,引起围观造成群体事件,产生很坏的影响。就公民个人而言,要对执法行为给予理解;遇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一味的“对抗”解决不了问题。

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让敬畏法律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成为一个民族的基因;当然司法机关也要不断的通过公正执法来树立应有的权威。

法治的前行需要每一个人去推动,需要法律人在个案中去努力争取。我一直坚信,我们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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