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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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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洪翔  来源:本站律师  阅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望城区月×岛办事月亮岛社区处×小区×号。身份证号码;43012219680×××161X。

执行异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2002)望执字第2×3-3号执行裁定书;

二、将案外人在长沙市望城区月×岛街道办事处的×小区提质改造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款400000元解除扣留,立即发还案外人。

执行异议事实和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吴×泉与被执行人许×科执行纠纷案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02)望执字第2×3-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许×科所有的现以许某某名义在长沙市望城区月×岛街道办事处的×小区提质改造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款400000元”。该裁定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该工程的承包意向书,是由望城县星城镇人民政府与湖南长沙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2010年底签订的,并初步拟定许×科为该工程项目(东厢)负责人,许×林为该工程项目(西厢)负责人。

工程承包意向书签订之后,案外人与许×科达成一致,决定由案外人与许×科合伙完成许×科负责的(东厢)项目工程施工。随即案外人与许×科就开展了居民业主进行沟通、协调等前期工作。

当工程将要正式开工时,许×科承诺的资金却不能到位。为了工期不延误、不违约,案外人只得一个人单独出资,并催促许×科抓紧筹措资金。但是,许×科每次都谎称其外地的项目也在施工,资金安排上发生冲突,始终没有一分钱投入。

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与许×科经多次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该项目由案外人一人独自完成,并由案外人一次性给付许×科工资及前期应得费用人民币××××××元,许×科退出该项目。

201×年×月×日由许×林,案外人各自与发包方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并对工作内容及工程量重新做了调整。承包合同将原意向书中约定许×林负责施工ABCDEF栋,许×科负责施工HIJK栋,变更为许×林负责施工(西厢)ABCDEFG及H栋的一半,案外人许某某负责施工(东厢)为JKL及H栋的一半。

二、当案外人签定了承包合同后,本地居民业主也很高兴,完全同意案外人来完成他们的提质改造工程,并书面委托案外人施工。

案外人自参加该项目后,以建设家乡为己任,积极筹款,认真履行合同。在设计、勘察、施工等环节坚持重质量,严把关,不仅保证了工期,还保证了工程质量,获得社区及业主的好评。

三、许×科在签订项目承包意向书后,只参与了前期与居民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其没有资金投入,在项目正式开工之前许×科就退出,且于201×年×月×日与案外人将账结清。

工程正式开工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许×科再没有以任何形式介入或参与该项目工程,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案外人予以协助。

综上所述,在该工程正式开工之前,许×科就已经退出了该工程,且案外人与许×科早已将前期工资及费用等结算清楚。该工程开工以来的资金投入、施工材料、资料及财政评审等都是由案外人一人独立完成的,与许×科没有任何关系,所有工程款也应全部为案外人所有,与许×科无关。现在贵院因许×科的经济纠纷而将案外人的工程款冻结,明显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

                                 案外人:许某某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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