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黄×彬,男,汉族,19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身份证号441522197×071×6053,联系电话13510×26×99。
被申请人一:梁×鸿(曾用名梁×洪),汉族,男,196×年1月2×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吉祥中路×号××花园××号,身份证号442830196×012×7516,联系电话13828×18×32。
被申请人二:简×光,男,汉族,196×年3月1×日,户藉住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身份证号511025196×031×2813, 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商业城×座,联系电话13922×64×95。
请求事项:请求先予执行坂田220KV丽晶变电站永久进站道路工程丽晶桥支架搭建项目工地上的钢管、顶托、扣件。将上述钢管、顶托、扣件清点过磅,按市场价折价先行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返还原物一案,已于2012年×月13日向贵院起诉,正在审理中。
本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情况紧急,不先予执行不仅影响申请人生活,还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使租金损失进一步扩大,钢管、顶托、扣件会继续丢失、锈蚀变质;况且被申请人所占用的钢管、顶托、扣件原本就是申请人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综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彬
2012年×月×日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陈洪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