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而两者的区别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挪用资金罪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挪用公款罪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挪用公款罪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
挪用资金罪比挪用公款罪刑罚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