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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房拆迁中拆迁人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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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在公房拆迁中拆迁人的惯用伎俩

公房拆迁时拆迁人惯用的几种方式是:以房改成本价向承租人出售产权,协议收购承租人使用权(货币补偿)或对承租人进行异地安置,单向选定评估公司,低价评估房屋价格,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下达强拆令等。而承租人的维权方法也可以有:协议购买房屋产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一、区分性质由承租人协议购买

目前我国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

由于被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直管来说,房管所必须将房屋产权向承租人出售,才能进行拆迁;对于单位自管公房来说,如果单位自愿放弃产权,则可采取房改加危改模式,向承租人协议出售产权;如果单位不愿意放弃产权,则可有两种处理办法:协议收购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异地安置,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而从以往的案例中分析,后一种情况非常少见,大多数以协议购买为主,这样便于拆迁人的后一步方案的实施。

二、协议不成拆迁人申请裁决

按照前述情况,拆迁人应与公房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拆迁人肯定是希望将拆迁成本降到最低,那么在这场利益之争中,被拆迁人就显然处在弱势的地位。

双方利益差距如果太大,就很难达成协议,那么最终协商不成,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就会依据事前对分户房屋进行的测量数据,或者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所需文件向所管辖区域建委申请裁决。根据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其实这就意味着政府对拆迁纠纷希望双方通过调解和裁决来解决。

三、强拆程序的前提

那么从裁决程序到强拆程序的过程还需要一些时日:首先拆迁人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呈报给建委或房管部门,经过房管部门初步形式审查后,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谈话。当然这里谈话的结果通常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却可以依据此调解谈话的记录来下发裁决书,这样将被拆迁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如果被拆迁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就很可能错过有利的维权时机,延误了自有的复议或诉讼权利,这将产生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裁决生效后,通常会在形式上组织听证程序,走到最后的强拆境地。这无疑给被拆迁人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压力,同样给其在财产利益上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维权的有效途径是复议和诉讼,但是这里技巧的运用是极为关键的。那么我们就要不断的用法律知识充实自己,武装自己,在不能独立解决问题时寻求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来真正的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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