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治理 >> 文章正文
公司清算流程及相关法律问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公司清算流程及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拥有拟制人格的法人,因发起人发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成立,拥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公司成立后又会因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而主动解散,也会因政府机关的责令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行为、法院的解散判决而强制解散,或者由于资不抵债,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而破产解散,解散后,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清算资产和债务,最终办理注销登记消灭公司的主体资格。由此涉及到清算的概念、原因、类型、法律流程以及清算中股东、投资人、债权人、主管机关、法院等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其核心是股东的清算责任以及如何保证清算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对公司清算流程及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清算的概念和分类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类。所谓自行清算又被称为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己组织的清算,自行清算既适用于自愿解散,又适用于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于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外资公司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企业终止之日。外资企业进行清算,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15日内成立;指定清算又被称为特别清算,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指定清算的适用范围为只要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外资企业来说,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需要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审批机关批准之日开始特别清算;外资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不需要批准,自被依法关闭之日起开始特别。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复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依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破产管理人,开始破产清算程序。由于破产清算由专门的破产法进行规定,本文中不做详细论述。
  二、公司清算的启动
  公司清算启动的原因是公司的解散,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原因和事项主要是以下七种: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期限并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外资企业的解散需要有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并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如目标无法实现或解散条件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有下列原因:(1)违反《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法》第199条);(2)、公司的设立人以不合法的目的设立公司,包括公司章程所定目的违法或实际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3)、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经营,或者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公司法》第212条);(5)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如公司在经营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环保等法律、法规。一旦出现以上事项,公司即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6、企业破产;
  7、有关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并、分立也会造成公司的解散,但是由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继续承担,不会落空,因而并不会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三、公司清算的流程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帐户
  清算帐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帐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帐户和清算损益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由清算组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四、公司清算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清算中公司的地位
  从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来看,公司经宣告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于解散后,清算完结前仍然存在。但是,这时公司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清算。其权利能力相应的只存在于清算的范围的之内,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而公司清算中超越其清算范围而从事的其他活动,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清算组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二)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对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做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申请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请求不予受理;其次,明确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以第三人或者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明确了在公司出现应当清算的事由后,若债权人没有提起清算之诉,股东提起清算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不进行清算,甚至希望利用逃避清算来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三条详尽的规定了公司不清算或者清算瑕疵而引起相应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我国的公司清理工作打了一支强有力的强心剂,因此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公司从成立到结束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而目前实践中,公司的清算未得到社会的重视,通过公司的违法注销来逃废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给债权人、劳动者、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带来众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降低了我国公司的整体信誉,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相关政府部门、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清算工作,规范公司的解散行为,将公司由“生”到“亡”画上完满的句号,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通过法律、政策建立高效可行的公司清算路径,降低清算的门槛与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的清算途径实现市场的退出。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薄谷开来减刑裁定及她的..
·刑事报案书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
·龙华区油松派出所地址及..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
·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答..
·香港“世纪贼王”张子强..
·工程项目承包、发包的五..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