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离婚协议书
男方:周××,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人民路银泉花园×栋×号,公民身份号码:×××。
女方:张×,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人民路银泉花园×栋×号,公民身份号码:×××
男方周××与女方张×于2003年3月认识,于2005年8月×日在重庆市××区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6月×日生育一男孩周×甲,2010年9月×日生育女孩周×乙。现因女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负担每个小孩每月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女方应在每月十日前准时付给男方,直至周×甲、周×乙成年。
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女方可定期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和女儿一次或带子女外出游玩一天,但要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做好配合工作)。
三、夫妻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房屋:双方婚后没有购买房屋(现双方居住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人民路银泉花园×栋×号房屋为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
(3) 2010年×月购置的车牌号粤B6××别克新君越小轿车壹辆归男方所有,尚欠按揭款陆万元,由男方偿还。
(4)夫妻双方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深圳市龙华××酒吧,目前处于亏损状况,归男方所有,收益或亏损均由男方所有或承担。
(5)其他财产:女方自愿放弃全部婚后其他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等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共同债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其中银行贷款贰拾柒万伍仟元,向他人借款贰拾柒万伍仟元,双方各承担贰拾柒万伍仟元。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中已明确列明。除上述已列明的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2012年8月28日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