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9]48号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正常开展病伤职工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2.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3. 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省级300元,市地级2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二、 劳动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或计划核拨。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