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珠价(2002)55号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机构改革后,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职能已移交你中心,为更好地做好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减轻用工单位和伤、残职工的负担,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及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职业病鉴定费调整为每人每次250元;疾病鉴定费调整为每人每次200元。
二、对伤、残、病等级鉴定结论不服而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的,可向申请鉴定方预收费:工伤、职业病的鉴定可每人每次预收250元,疾病鉴定可每人每次预收200元。如再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的,视为重新鉴定,按上述项目及标准收费;如再鉴定结论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应全额退还预收款。
以上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规定票据。
本规定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珠价费〔1998〕12号文同时废止。
珠海市物价局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