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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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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绑架罪概念

绑架罪: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

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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