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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已私了,能否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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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已私了,能否再撤销?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致人身损害造成工伤,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支付了赔偿金,工伤赔偿和解的效力怎样?如果再申请工伤认定,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金,是否可以认为工伤已私了?能否再撤销?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哪些具体费用?
    案情简介:

2003年,在塑料厂工作的周某压伤右手,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四级。经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调解,塑料厂向周某支付赔偿款2.5万元。后周某又以协议系塑料厂采取威胁,欺诈手段迫使其签订。周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塑料厂给付周某工伤赔偿18万余元。塑料厂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调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2、塑料厂要如何赔偿?

调解协议因显失公平应被撤销。双方虽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其内容显失公平,依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因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塑料厂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周某工作时间内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发生伤残事故,作为用人单位的塑料厂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周某请求塑料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主张符合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标准,参照本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塑料厂应支付给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期间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一次性护理费共计18万余元,扣减塑料厂已向周某支付伙食费和双方达成协议所支付的补偿费2.5万元,塑料厂还应实际支付15.5万元。

处理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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