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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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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

一、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挂牌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当包括一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试点的情况;另外,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内容: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股东人数,前十名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股东人数,前十名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2、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决议涉及第十六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或有事项;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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