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三板”上市挂牌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票上市发行实行审核制,企业登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要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业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
这就意味着上市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费用成本均较为昂贵,而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挂牌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在协会的严格监管下,实行备案制,形成了以协会自律性管理为主导,政府及券商相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制。
备案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公司申请挂牌须取得地方政府出具的《试点资格确认函》并由具备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向协会推荐;
挂牌条件中未设置规模、盈利指标等硬性要求,公司是否满足挂牌条件,主办券商享有较大的自主判断权;
主办券商需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召开内核会议,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备案;
协会对备案文件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
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较大的推荐责任。
备案制的特点是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享有主导权和判断权,主办券商的内核会议类似发行审核委员会,内核会议依据《公司法》、《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核查拟挂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备案文件的可靠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拟挂牌公司自身的质地优良,行业发展前景、科技创新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利好是拟挂牌公司的制胜之处,主办券商的有力推荐则是助推剂,二者有效结合,对于公司顺利挂牌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