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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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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一般意义上,上市公司是在专门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各国都规定了必须的审批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经国务院证监会批准方才能够在我国的两个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规定了六大条件:股票经过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开业时间在3 年以上并3 年内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 元以上的股东不得少于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 以上;公司在最近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152 条)。

因为美国、原联邦德国对上市公司的立法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之中。总结起来,各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都有立法规定。总结起来,有信息公开制度;暂停上市制度;终止上市制度。我国三项制度也已经制定并完善,进入了实行阶段。

1、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是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向社会股东公开其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56 条)。

2、暂停上市制度。上市公司如果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由法律授权部门暂行停止上市公司上市的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资格;公司不能按期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 年内连续亏损。(第157 条)我国已经具体实行了该制度。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渝汰白股票因为连续3 年亏损就已经暂行停止了上市。现在证券交易所的ST 版块、SP 板块也都是暂停上市的举措。

3、终止上市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8 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五种情形。实践中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琼民源股票因为重大违规,被中国政监会终止了上市公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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