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文章正文
走出离婚诉讼的误区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走出离婚诉讼的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

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严重的影响着当事人,使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和面对离婚诉讼,导致当事人不能很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离婚诉讼中主要存在有以下十种认识误区:
    一、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二、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三、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六、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七、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婚。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八、小孩抚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九、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十、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薄谷开来减刑裁定及她的..
·刑事报案书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
·龙华区油松派出所地址及..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答..
·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
·香港“世纪贼王”张子强..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