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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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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身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以下几种权利被侵害:

1自然人的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侵害自然人以上人格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所谓法益。

隐私利益即为典型,法律尚未明定其为权利,而是作为一种法益予以保护。其他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如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贞操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等。

3自然人特定的身份权。

(1)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非法侵害自然人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亲权与亲属法上的监护权(即近亲属为监护权人时)。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亲权照护或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亲权人或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配偶权。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该配偶违背了作为配偶身份上的法定义务,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这里所说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解释为仅对其配偶实施的不法行为;二是这里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有可能又同时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4死者的人身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权利自然消灭,但其人身利益依然存在,并且与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关联,对死者的人身利益进行延伸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非法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身体(即遗体、遗骨),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与自然人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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