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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商律师:什么是人身权延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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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权延伸保护?

人身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出生前或死亡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出生前和死亡后的民法保护。

人身权延伸保护与人身权保护的目的相同,在时间界限上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形成了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严密而完备的保护体系。

正确理解人身权延伸保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主体主要是指公民,具体指向是胎儿和死者。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其享有的人身权极为广泛,因而在其出生前和死亡后,这些人身权所体现的法益,很多是先期存在和延续存在的。对公民在出生前和死亡后先期存在和延续存在的人身法益不予以法律保护,必然会遭致侵害,这种侵害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而且往往直接影响到胎儿出生后的生存健康等人身权益,并给胎儿和死者的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而,对于这种先期存在和延续存在的人身法益极有保护的必需。

2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客体是人身法益,而非权利本身。所谓法益,是指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身法益就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当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这种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通过人身权而享有、维护、支配;当公民还未出身以及死亡以后,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已具备生命的基本形态,或者刚刚失去主体的资格,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是客观地存在于世的。立法者不承认其为权利,但承认其为合法利益,并予以法律保护,因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我国民事立法既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为不承认延伸保护的是权利,但同时又依法予以保护,其保护的对象必然是法益。

3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界限为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所谓延伸保护,非指对人身权利本身的保护,而是指在在权利取得之前或权利消灭之后,将法律对该种权利所体现的先期或延续法益的保护,向前延伸或向后延伸,在一个适当的期间,禁止他人侵害。向前延伸的保护为公民出生前,向后延伸的保护为公民死亡后,其界限即以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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