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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事律师:仲裁已走进民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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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东红 薛自坤 陈凯  来源:河南日报  阅读:

仲裁:走进民众生活

河南日报记者 李东红  通讯员 薛自坤 陈凯

  一个市民的感慨

  9月19日上午,当郑州市民陈某拿到郑州仲裁委的裁决书时,激动的表情写在了他的脸上。“真的没有想到我的官司这么短时间内就得到了解决,而且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他说。

  2006年11月25日,陈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陈某的本田轿车一辆,保险期限自2006年11月25日0时起至2007年11月24日24时止。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提交郑州仲裁委处理。

  2007年3月3日晚7时,陈某的司机驾驶该车沿山东聊城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下雨路滑,不慎撞到桥墩上。陈某的司机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委托在聊城的保险机构出现场。2007年3月4日,保险公司给事故定损后,只愿赔陈某9600元,而陈某修车就实际花费两万多元,陈某多次请求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理赔,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委托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该车损失金额为22717元,另外加上评估、拖车、交通等费用,陈某各项损失合计27000元。在得不到合理赔偿的前提下,陈某遂于8月26日到郑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7000元。

  不到一个月,即9月19日上午,郑州仲裁委就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不到两个小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陈某赔偿18000元的经济损失;陈某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以前不了解仲裁,没想到它这么方便、快捷。”9月2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某仍掩饰不住自己的感慨。

  “仲裁”不是“劳动仲裁

  陈某所说的“仲裁”是我国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世界500强企业发生纠纷时,绝大多数选择仲裁。在欧美国家,90%以上的纠纷都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自从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从有到无,从小到大,从“养在深闺人不知”,到目前许多民众选择仲裁来解决遇到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已经走进了民众的生活。目前,全国已有仲裁机构200多家。

  “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吗?”9月22日上午,当记者采访郑州市民李平时,他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其实,仲裁不是劳动仲裁,它们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郑州仲裁委秘书长张书铭如是说。

  根据张书铭的解释,劳动仲裁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则着重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如购销、建设工程、借款、保险、房屋买卖、租赁、产品质量、商标侵权等等。经济纠纷、财产纠纷等,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张书铭还说,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相比,仲裁有着许多天生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自愿自主。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第二,独立公正。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利于排除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第三,经济快捷。仲裁程序简便,审期较短,费用较低。第四,保守秘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气氛较和谐。第五,一裁终局。《仲裁法》规定,“仲裁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亦可在国外得到执行。

  “许多民众已认识到了仲裁的先进性,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签订合同时,要事先进行仲裁约定。”张书铭说。

  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手段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加快,各种民商事纠纷大量涌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负担,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由于其自身的民间性和灵活性,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06年炎热的7月,郑州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李某等43名出租车司机来到郑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他们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依法确认出租车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因为案件申请人较多,并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问题客观情况,郑州仲裁委立案后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理此事,仲裁员相继走访郑州市工商局、客运管理处等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开庭时,仲裁员讲情、讲理、讲法,慢慢化解李某等43名出租车司机的焦急情绪,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作出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该公司的出租汽车挂靠合同关系;确认出租车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出租车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

  2006年,河南某生物公司与荥阳等地农民签订种植、收购灵芝合同,可灵芝丰收后,该公司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收购灵芝,数百名农民面临巨大损失,于是无奈的数百名农民派代表到郑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看这农民兄弟焦虑的神情,郑州仲裁委快速立案,免收仲裁费,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庭仲裁此案。经过审理,郑州仲裁委最后依法仲裁某生物公司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灵芝。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他们敲锣打鼓给郑州仲裁委送来了锦旗。

  同时,郑州仲裁委还积极介入新区建设、老城改造、企业改制、工程清欠等项目,及时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

  民众高度关注“仲裁”

  方便、快捷,由不知到了解,由了解到运用,仲裁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民众自觉地运用仲裁手段来解决自己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林,郑州市民,去年2月,他花38万元在郑州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住房。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2月交房。可到了今年8月,经过多次催促,王林也没有拿到房子的钥匙。9月2日,无奈的王林来到郑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退还38万元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9月20日上午,郑州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仲裁决定:房地产公司退还王林38万元房款,并支付近4万元的违约金。

  谈起仲裁,郑州一家建筑公司的经理贺雄也体会颇深。今年年初,他的公司从河北购买一台搅拌机,可没用几天,搅拌机就经常出毛病,最后无法使用。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今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他将河北公司申请到了郑州仲裁委。

  8月底,郑州仲裁委开庭后依法作出裁决:河北公司对贺雄进行赔偿

  郑州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8日依法成立以来,先后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2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0多亿元。仅今年前7个月,就受理案件300多起,标的达3亿多元,增幅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6%。

  张菘,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理,9月2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仲裁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手段,现在我们签合同时,都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就选择仲裁解决。”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宏民说:“仲裁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一道,构成了我们国家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正被更多的民众所认知,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民众的仲裁意识不断增强,仲裁也必将焕发出其巨大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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