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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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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上诉不加刑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

2、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消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被告人判决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消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6、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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