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凭样品买卖,或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标准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于,凭样品买卖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样品或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样品,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的质量保持一致”或“按样品买卖”等内容。如果当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提示了样品,都不是凭样品买卖。
为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保持同一质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口说无凭,《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也就是说出卖人不能借口是凭样品买卖,而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当然,如果样品瑕疵是表面瑕疵,买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卖人消除实际交付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未作规定。依据瑕疵担保责任法理,该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凭样品买卖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对样品质量应当予以文字说明,以防发生纠纷。
(二)对样品的封存应精心选择,必要时应交公证处公证封存。
(三)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封存时间的长短、气候、环境等因素,考虑样品自身的变化情况。
(四)注意买方所要求的品质的范围,即全面还是某一或某几方面,以便确定质量责任。
(五)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均应严格凭样品交付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