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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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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工伤认定。
   二、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三、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因伤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医治的,必须事先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员工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按相应的 工伤保险条例 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粤劳险第51号文)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员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院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1992>
  五、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的,应事先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相关费用。
  六、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七、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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