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文章正文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整理  来源:网络  阅读: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里的录用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调动争议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聘任合同争议主要指的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订立职务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辞职、辞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实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里所说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薄谷开来减刑裁定及她的..
·刑事报案书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
·龙华区油松派出所地址及..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答..
·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
·香港“世纪贼王”张子强..
·工程项目承包、发包的五..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