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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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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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