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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2012年年会在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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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阅读: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2012年年会在南京召开

2012年10月2728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以及全国各地教学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200余人与会。

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南京市人大副主任、市法学会杨植会长致欢迎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杜万华专委,中国法学会林中梁秘书长作开幕式讲话。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巡视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郑新俭副厅长作主旨报告。

    在27、28日二天会议中,共分四个小组十六个单元,围绕“民事诉讼法总论及审判程序;法院调解和非讼程序;证据制度及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恶意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问题进行了讨论,200多位专家学者从不同层面共同探讨了对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分组论时与会代表针对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0条删除了因管辖错误可以提起再审的规定,在修正案开始实施后,是否还能对不服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

    2、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确立了“再审在前,抗诉断后”的模式,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再审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修正案实施后,是否还可以对再审改判的判决申请再审?

    3、新民事诉讼修正案规定,有新的证据或者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该规定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新证据和伪造的证据如何界定?第二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是什么?

    4、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局后是否可以提出再审?以及“小额诉讼”再审程序如何操作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起与会专家的重视,司法实务专家和法学教授从理论和实务角度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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