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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还是婴儿 一字之差悬殊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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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双全  来源:重庆商报  阅读:

胎儿还是婴儿  一字之差悬殊38万

商报记者 李双全 来源:重庆商报

“胎儿宫内窒息死亡”,看似简单的8个字,却成了一场医患官司辩论的焦点。争议的背后除了涉及到3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外,还涉及到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即剖腹产过程中,“胎”死腹中后经抢救有心跳,那么死者算不算“人”?

  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表示,胎儿死在子宫内,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而原告一方则认为:“胎儿宫内窒息”是“婴儿死亡”的原因,死者死在宫外,属法律意义上的“人”,享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权利。目前,该案已在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官将择期宣判。

  顺产不顺剖腹产 宝宝夭折

  去年10月14日晚,梁平县柏家镇的邹同丽产前发作,丈夫吴畏立即带她到县妇幼保健院生产。这是他们第一胎,夫妇俩紧张而兴奋。“赶到妇幼保健院后,保健院没有收治,建议我们去县人民医院”,吴畏说,随后他送妻子到了县人民医院。

  “办完手续已快凌晨1点了,医院做了些检查,但妻子想顺产,结果一直没生下来”,看到在医院过道加床上的妻子痛得难受,吴畏心急如焚。这时,医生告诉他:“胎儿的脖子遭脐带绕起了,估计顺产困难。”经沟通,吴畏最后同意让妻子剖腹产,并在风险手术协议上签字。

  “凌晨5点多推进手术室的”,吴畏说,他在手术室门外等候消息,一个多小时后,一个护士跑出来告诉他:“娃娃可能不行了!”吴畏当即差点昏过去,“随后,一名郭姓女医生告诉我:"即使救活了,也是个脑瘫儿",吴畏回忆说,最后他决定放弃抢救。

  据医院出具的病历显示,邹同丽的“宝宝”娩出后无呼吸、无心跳;经抢救患儿在产后15分钟持续存在心跳,在110次/分~120次/分之间波动,但心律不齐,心音强弱不等……

  昨日,梁平县人民医院医患办主任孙必中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即使救活也是脑瘫儿”的说法。

  医院存过错 一审被判赔5万

  事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尸体解剖检验认定,邹同丽的“宝宝”因脐带绕颈两周,第二产程过长导致胎儿宫内窒息死亡。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梁平县人民医院在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者胎内窒息死亡为直接因果关系。

  随后,吴畏和邹同丽将梁平县人民医院告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万余元。9月12日,梁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邹同丽系第一胎妊娠,院方因医疗处置不当导致胎儿死亡,给二原告丧子造成了伤害,判令医院赔偿吴畏夫妇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判令医院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

  对于吴畏和邹同丽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没有予以支持,理由是死者在出生前已死于子宫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无法享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待遇”。

  吴畏夫妇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死者脱离母体后经抢救15分钟后持续出现心跳,属于婴儿,系宫外死亡,上诉至市二中院,要求判令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36.5万元,丧葬费1.7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聚焦死者是胎儿还是婴儿

  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死者究竟是死在子宫内还是子宫外,即死者是胎儿还是婴儿?

  昨日,梁平县人民医院医患办主任孙必中接受记者采访时,仍坚持庭审的观点:死在宫内,属于胎儿。他说,“尸检报告及鉴定报告都有"宫内窒息死亡"的表述,意思就是胎儿死在子宫内的意思,因此死者不是婴儿,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人",医院不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然而,吴畏夫妇的代理律师张亚峰则认为,尸检报告鉴定的内容是死亡原因,没有对死亡时间做出鉴定,“宫内窒息死亡”理解为死在子宫内是错误的,“宫内窒息”是“死亡”的原因而已。而根据《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胎儿出生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5时50分,死亡日期为2011年10月15日6时30分,“也就是说该意见印证了死者是在出生后死亡”。此外,医院出具的病历也显示死者娩出后经抢救,在15分钟时持续出现心跳……

  “娩出后又心跳,那就是一个新生婴儿,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待遇”,张亚峰表示,邹同丽之子属于子宫外死亡也符合目前我国关于“死亡”的法理学说。2012年4月第4版全国高等学校教材《法医病理学》第23、24页:“人的个体死亡的传统慨念是呼吸和心跳的停止”,该教材第29页“在法医学实践中,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目前尚未对"脑死亡"进行立法的情况下,还是以心跳的停止为死亡鉴定的标准”。

  声音

  呼吁立法保护胎儿利益 避免人为造成“胎死腹中”

  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各种权利,但何为“出生”?何为“死亡”?这些看似简单的常识,却在本案中显得异常重要。张亚峰说,邹同丽之子如果认定死在子宫内,那么死者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就不享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但如果被认定子宫外死亡,那死者就“脱离母体,有独立呼吸”这一法律认定人出生的一般观点,因此死者也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同样是死亡,或许只隔几秒钟,但死者待遇(赔偿金额)却是天壤之别”,张亚峰表示。

  为什么?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世钧介绍,主要是因为立法对胎儿的利益保护不够造成。目前,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立法保护只体现在《继承法》第28条,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惟一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规定。

  胎儿与新生儿的分水岭在其是否与母体分离,分娩时死在子宫内或子宫外有时只有几秒钟,但导致了赔偿的天壤之别,这种情况该怎么看呢?对此,张亚峰、高精忠等律师认为,应该立法保护胎儿的其他利益,避免人为造成的“胎死腹中”,因为“按现有规定,如出现类似情况,就可能导致部分侵权人为减少赔偿,宁可让其"胎死腹中"而不积极抢救,以免出现"死在宫外,赔得更多"的结果”。

  高精忠律师表示,近十年来,工业污染、食品安全等原因造成胎儿畸形的案例屡有发生,胎儿受到伤害已经成为一个事实。同时,生物学上讲,人是胎生动物,出生前有近十个月须生存于母体子宫之中。胎儿是人在生命进程中相互连接、前后相继而不可分离的两种不同的形式。胎儿的利益与其母亲的利益并不是同一概念,若法律将胎儿视为母体的一部分,显然不能周到地保护胎儿应有之利益,并将使法律陷入与伦理的冲突之中。

  此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早在1992年,四川新津县就发生了关于胎儿因抚养关系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案例。1992年10月27日晚10时左右,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驾驶员胡永红开车将横穿公路的叶文君撞死。叶死亡时,他的妻子黄学琼已怀孕8个月,并于当年12月生一女婴,取名黄卫。1993年3月17日,黄学琼、黄卫向新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希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其中黄卫生活费每月60元、16年共计11520元。法院最后判决希旅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学琼、黄卫经济损失2.36万元。判决后,希旅公司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1993年8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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