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并购形式的选择适用
四种并购形式是从纷繁复杂的并购实践中,透过法律关系的分析概括提升出来的。
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与股份收购式兼并的共同点是交易双方交换财产所有权。不同点是前者需要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协议;而后者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的,不须订立书面协议。
受托管理式兼并与委托书征求式兼并的共同点是交易双方不交换财产所有权,而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有条件的转移对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或股份的控制权。不同点是前者需要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协议(与资产〈股份〉购买式类似);而后者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的,不须订立书面协议(与股份收购式类似)。
四种并购形式均可单独选用,也可并列选用。
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股份收购式兼并单独运用,成本较高,但较易获得成功。
其他两种形式单独运用,虽能节约并购成本但操作难度大,如果计划周密,也是可以成功的。
理想的操作可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结合起来。例如,对某上市公司并购,先从特定的股东手中受让一部分股份,再从公开市场上收购一部分股份,如果达不到控股的比例,再征求部分委托书。
这样,既可节约部分成本,又可以增强控制目标公司的力度。再比如: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并购,可协商购买一部分资产,同时协商委托管理另一部分资产,取得控制权。这样,也可为将来全额购买提供过渡。
不少研究企业并购的著述均笼统地讨论兼并的内容和程序,这是不够妥当的。因为各种形式的兼并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其内容及操作程序必然有明显的不同。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