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合同
转让方:中美工艺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CHONG MEI HANDICRAT CO.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铭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G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中美工艺公司[CHONG MEI HANDICRAT CO.]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金××万元,其中中美工艺公司出资××万元、占 %股权;出资××万元、占 %股权。该公司于二00五年 月 日在召开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将100%的股权转让给铭洋国际有限公司[G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正、誠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
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公司按现状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转让的范围包括该公司名称、字号、店堂、仓库、办公设备、生产工具设备、交通工具、业务和服务对象、进销货渠道、门店和仓库的一切商品、货物,工商税务等证照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手续。
二、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付现金 万元,余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在办理转让证照手续后三日内付清。
三、甲方保证对转让给乙方的公司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公司没有与他人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甲方声明该公司的转让,业经股东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如有虚假不实,概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甲方于合同成立之日,将被转让公司的一切证照及股东会议记录等文件全部移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名义变更或继受手续。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双方应对被转让公司的财产及商品盘点造册,以利公司交接。
1、交接之日,双方均须派两名以上的代表负责办理交接手续;
2、交接之前,被转让公司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或者其他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或者处理,与乙方无涉;
3、交接之前,被转让公司所有的税捐及水费、电费、电话费、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与乙方无关;
4、甲方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者外,由甲方负责遣散。员工以前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概由甲方处理清楚,与乙方全无关糸;
5、交接日期双方定于二00五年 月 日;
6、交接地址为。
七、公司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除增值税由甲方负担、公证费双方各出50%外,其余契税、登记费及因公司转让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八、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没按合同规定适当的、全面的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如甲方到期不能移交公司,每延迟一天应赔偿乙方五百元损失。
九、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情势变迁,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双方尚须及时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档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00五年 月 日 于广州市白云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