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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诉讼效率 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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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网  阅读:

常委委员热议如何完善审判程序

提高诉讼效率 保证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1-09-26 10:38:24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提请不久前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
  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普遍对草案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复核死刑案最高检应提出意见
  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意义不大。”戴玉忠委员认为,复核死刑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建议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意见,以发挥和体现最高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作用、地位和职能。
  李连宁委员也认为,草案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写太弱了。草案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时候应该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成了“可以”,把法律监督机关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不太合适。
  “死刑复核涉及到重大的刑事犯罪,更应该完善对它审理复核的法律监督。”李连宁委员认为,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应该是检察院法律监督当中一项重要的任务。特别在这次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的法律程序的改革内容里面,也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或长期不能核准的,应当通报最高人民检察并听取意见”的要求。草案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
  姜兴长委员认为,草案新增加的这一条很有必要,但建议作一点调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有限,而我国幅员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十分便利,对每件死刑核准案件都讯问被告人是很难做到的。同时,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考虑,在前面的诉讼过程中所做工作的基础上,再规定对所有被告人都要讯问,显得没有必要。
  姜兴长委员建议,对这条作如下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拟核准死刑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康为民提出,草案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增加了一个条文。但增加得还不够。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进一步公开、进一步民主还需要细化。
  增设庭前交换出示证据的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就增设了开庭以前的准备程序,这个设计非常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开庭以前审查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是否申请回避、出庭证人的名单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这样的准备以后,后面庭审的诉讼效率会提高,而且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所以这个制度设计很好。
  周光权委员建议,可以考虑增设一些关于庭前交换和出示证据的规定。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是简单案件,但是不排除有的案件案卷总数上百卷。如果有一两百卷的案件,这么多证据,全部都要到开庭以后在庭上出示,庭审就会旷日持久。所以,可以考虑庭前有简单的证据交换,主要限于书面证据,言词证据不需要庭前交换和出示。
  按级别管辖标准设定不同审限
  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法官及时审理案件,防止久拖不决或者超期羁押。”龚学平委员指出,但是,这种审限的规定没有考虑个案繁简程度和不同级别的法院审判的需要,加上现在法院案多人少,以及通过刑事和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需要较多时间,法定审限的一个半月根本完不成。这种情况不是个案,而是普遍现象,尤其是中级法院。上海市曾做过调查,在2010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程序审结的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占51.9%,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一比例是87.7%。上海市基层法院平均审理的天数在53天到89天之间,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时间是在129天到242天之间。
  龚学平委员建议,对于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限,基层法院限定为2个月,中级法院为5个月比较合理。
  “根据我们调查,实践中刑事和解案件的审理天数平均需要93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72天。”龚学平委员说,为了确保和解、调解的成功率,建议适当延长这两种案件的审限,也就是在上述审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为好。
  发回重审次数由司法解释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兴长前不久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发回重审的次数最好由司法解释来限制。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对此,姜兴长委员建议删除,不作规定。
  “司法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 姜兴长委员说,如果上级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而直接判决无罪,可能把上访增加的矛盾引向上面,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所以不宜做出上述规定,而应当允许再发回重审。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简易程序检察官没必要都出庭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前不久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检察官没必要都出庭。
  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戴玉忠委员提出,草案把原来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改为“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样的修改要慎重。简易程序就是想使某些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单化,这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这不仅涉及法院的工作量,也涉及到检察院的工作量。有人说简易程序中检察官不出席法庭,谁念起诉书呢?其实,简易程序是有前提的,第一是轻罪,第二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第四是检察院有量刑的具体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读起诉书,法官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对指控有没有意见,如果有意见就可以改为普通诉讼程序。没有必要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庭。
  允许被告人庭前查阅书面证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前不久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应有条件地允许被告人在庭前查阅本案的书面证据。
    周光权委员说,现在有的经济犯罪涉及大量的财务报表,有些问题太专业,公诉人、辩护人都可能不太清楚。这个时候如果被告人自己在庭前申请查阅本案的书面证据,是不是可以考虑留一个通道,比如经人民法院许可,在控辩双方同时在场的时候被告人可以查阅。有的被告人能把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中账目的来龙去脉理清楚。允许被告人在庭前查阅本案的书面证据,对以后的开庭会有帮助。
来源:法制网(责任编辑: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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