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1〕45号)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等因素,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职工编制,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发放教科书。对不符合当地免费入学条件的,可按地级以上市原规定的所在学校普通生标准收取书杂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完善各级财政合理分担机制。省财政根据中央对我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励政策,结合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接收随迁子女人数和经济状况,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投入,并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适当倾斜,切实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为随迁子女在城镇就读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和办学模式。各地要实行学校办学经费拨付、教师和校长配置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促进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要依法审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探索预防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长效机制。指导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建立健全随迁子女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登记工作,建立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定期发布区域内公、民办学位信息,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提供“一条龙”服务。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平等权利。动员社会力量关爱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健全家庭学校联系制度,加强与随迁子女家长的沟通,指导他们掌握科学的子女教育方法,促进随迁子女健康成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