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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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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网络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号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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