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
(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