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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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刘某强先生
律 师 催 告 函
刘某强先生:
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珍小姐委托,就您向其借款逾期未还之事发出此催告函。
您于2008年11月10日和2008年12月9日分两次共向周某珍小姐借到现金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您向周小姐出具了两份借条,并分别在借条中承诺“2008年12月底还”和“2009年元月20号前归还”。但时至今日,您却没能偿还一分钱。因您未守信用,不仅已造成周小姐困难,也使您的个人信誉蒙受损害。
鉴于以上情况,本律师站在您及周小姐双方的角度考虑,向您提出以下建议:
希望您接此函后十日内直接与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陈洪翔律师联系,协商解决借款偿还问题。
陈洪翔律师联系方式:手机13728602815/13352911605,电话0755-83293778,传真0755-83221042。
如在上述期限内您既不主动联系又不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按照周某珍小姐的授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这样不仅有损你们双方的友好关系,您将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逾期还款利息等损失。
特此函告。
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
陈 洪 翔 律师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