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2)另一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格式
原告:李某,男,19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中山路某某社区×栋702室。 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女,196×年×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解放路2巷25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6月15日在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字第××号,双方自1999年6月起即常住在某某市某某区中山路某某社区x栋702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8年8月×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以(2008)某民初一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并确定婚生儿子李小鹏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李小鹏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且于2009年3月在××生下一女婴。贵院某民初一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9年1月起被告无任何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李小鹏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李小鹏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李小鹏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能得到良好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变更李小鹏的抚养关系。 此致
具状人:李 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