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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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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无力继续抚养。
(2)另一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恶化,子女不愿与之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父母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的过程中最好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格式
  原告李某,男,19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中山路某某社区×栋702室。 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女,196×年×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解放路2巷25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李小鹏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9615在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字第××号,双方自19996月起即常住在某某市某某区中山路某某社区x栋702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88月×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以(2008)某民初一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并确定婚生儿子李小鹏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李小鹏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且于20093月在××生下一女婴。贵院某民初一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91月起被告无任何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李小鹏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李小鹏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李小鹏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能得到良好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变更李小鹏的抚养关系。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
                                具状人:李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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