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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师谈商事仲裁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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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师谈国际商事仲裁的利与弊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是较为普遍的选择。但不少人并不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有的纠纷适合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有的纠纷,仲裁却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决纠纷,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为了避免盲从,有必要了解商事仲裁的利与弊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约定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处理商事仲裁的过程中,仲裁机构始终处于中间人的地位,以中立的观点判断当事人的是非,最终达到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目的。

    仲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早期仲裁裁决并无法律约束力,裁决的执行,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来约束。后来,法律承认仲裁这样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使得仲裁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裁决的执行才有了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正因为裁决的执行有保障,在近、现代国际商务活动中,仲裁才被广泛接受,才真正成为一种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以存在仲裁协议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相反,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换句话说,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在发生纠纷时都无权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对某一国家司法公正性存有疑问,或者害怕诉讼程序的繁琐、成本的昂贵等情况,选择仲裁,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程序方面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从管辖来看,诉讼管辖法律一般有详细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仲裁管辖,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信任谁就可以让谁来仲裁。其他方面,当事人也较诉讼有更大的自主权,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地点、仲裁事项、仲裁员、仲裁程序,以及解决纠纷所适用的实体法(本国法律、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和贸易惯例等)。诉讼中当事人这方面权利限制比较大。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均是在各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人担任仲裁员,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这些专家可能比专门研究法律的法官更能公平地处理案件。
三、仲裁还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根据仲裁的一般原则,是不公开审理,这一特点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中尤其受到欢迎。当事人既可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又可以不让外人所知。而诉讼中,案件审理原则上是公开进行的。
四、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还可以省时、省力、省钱。仲裁采取一局终审制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这比诉讼的二审终审或三审终审制审理案件的程序要简单、快捷得多,当事人支出的费用也会有很大的节省。
五、仲裁较诉讼也是一种缓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既可以让中间人讲清楚是非,又不至于伤了和气,诉讼则是双方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以后很可能再难以开展业务。
六、仲裁与调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在调解的情况下,每前进一步,都需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调解无法进行;在仲裁的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就不能反悔,仲裁程序一旦开始,任何一方都无权退出,如果一方强行退出,另一方可以将仲裁程序进行到底。在调解的情况下,调解人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则调解人不能作出调解结论。在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的地位是独立的,它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志而独立地作出决定,即使当事人反对,仲裁庭也可以独立地作出仲裁裁决。而且,在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并没有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仲裁裁决则不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对方可以借助国家机关强制力强制对方履行义务。
七、仲裁的不足之处在于,仲裁裁决主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义务,仲裁庭是无权保证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此时当事人只能请求国家机关,比如法院,来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这实际上又多出一道程序。
另外,一些国家对仲裁裁决要进行司法审查,如果仲裁裁决违背法律或公共利益,则司法机关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甚至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如果得不到执行,则纠纷最终还只能靠诉讼解决,这对当事人来说,前面的仲裁程序是太大的浪费。
综上,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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