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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律师谈离婚子女抚养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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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负担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应根据子女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对方的承受能力来要求。所谓“抚养费”,顾名思义,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父母亲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共同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来裁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读书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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